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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2-09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9]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183号)、《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12月31前完成下列工作

  1、防伪税控系统中,利用“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 纳税人档案变更”功能模块,将已维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或“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维护为“一般纳税人”。

  2、各单位对经营单位已领购,但在12月31日前未使用完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监督经营单位将纸质发票剪角作废并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内按作废进行处理。

  3、使用防伪税控网络版系统的“系统管理/ 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将经营单位原核定的可开具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维护变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及最大开票限额原则上不作调整;如企业申请调整,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办理并在相应系统内进行维护操作。

  上述维护操作结束后,要求经营单位持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发行窗口,利用“企业发行/ 变更发行/ 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功能,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中变更后的“授权信息”赋予经营单位。

  二、2009年1月1日后续管理工作

  1、用废企业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可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抵扣。

  2、2009年1月1日起,对经营单位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在选项末栏——“废旧物资发票标志”栏中打“√”。

  3、2009年1月份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应在征管系统(CTAIS2.0)内取消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

  三、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辖管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进行政策辅导,确保再生资源政策调整后的顺利实施。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187号


 

  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57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增值税政策。为保证该政策的及时落实,尽可能减少因政策调整对相关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影响,现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各级国税机关在组织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的同时,应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相关政策;对因此次政策调整涉及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等纳税人应及时告知到户,并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二、各地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逐户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领购未使用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各地应逐户告知,并要求纳税人携带未开具纸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发票领购手册以及税控IC卡等相关税务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和防伪税控发行窗口办理以下事宜: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其未开具的电子发票,在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后,将其未使用的纸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窗口销号并剪角作废。

  2、各地防伪税控发行岗位人员应同时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中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修改其相关档案信息,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需要,重新核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和数量,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中进行调整,确保各级国税机关在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售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各地在省局FTP:流转税/DOWN/综合会议通知目录自行下载“回收单位供票调整方法及操作步骤”)。

  3、调整后,纳税人可到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障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正常经营的开票需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需要购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亦可按现有政策规定办理。

  三、享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完2008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后,于2009年2月1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2.0征管系统“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工作流中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

  四、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1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4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6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34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规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83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虚开发票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72号)关于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的规定、《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购销业务和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明电[2004]18号)、《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419号)、《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2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五、各地在贯彻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联系。联系人:瞿滨、杨传贵;联系电话:025-83101418、83101411。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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