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1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8〕9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报表只统计中央和地方成品油炼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包括仅生产溶剂油、润滑油等成品油的加工企业。
2、有成品油炼制企业的地区,请在12月1日至31日每日下午4时前,将《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报送至“省局FTP:流转税/up/消费税/成品油日报”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成品油生产企业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1日至3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驻厂专责管理。
二、驻厂税务管理人员主要工作包括:
(一)向企业宣传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
(二)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统计部门成品油产量计算方式。
(三)掌握成品油生产企业每天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核实企业的往来帐款,重点监控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成品油实际销售数量超过可供销售数量的非正常情况。
(四)每天做好工作日志,填报《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表格式样见附件),每日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物税司。上传路径:FTP//:CENTRE/货物和劳物税司/消费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三、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缜密部署,密切关注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销售和库存数量变化。
附件: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生产企业名称: 报送日期: 单位:吨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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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生
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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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库
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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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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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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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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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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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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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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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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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每日填写,次日上报,12月1日上报11月30日期末库存数量,12月2日上报12月1日期末库存数量,以此类推。
2、当日库存数量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