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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1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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