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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