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180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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