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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0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1-08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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