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8〕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8]14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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