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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9-0001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 民 字〔2009〕36号|坛财联字〔2009〕50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9-03-09 公开日期 2009-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坛 民 字〔2009〕36号|坛财联字〔2009〕50号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09〕1号、苏财社〔2009〕2号),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常民优〔2009〕1号、常财社〔2009〕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追加你镇(区)指标(详见附表),相应增列你镇(区)2009年“抚恤事业费”(2080802、2080803)支出科目预算并支出指标。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调整后的标准每人每月13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2008年底前经核查认定的新增“两参”人员,其生活补助从2007年8月1日起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审核认定的“两参”人员,从次月起享受规定的生活补助。

   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仍按自然增长执行。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各镇(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金坛市民政局

  金坛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增加额

  (元/年)

  一级

  因战

  18900

  22680

  3780

  因公

  18300

  21960

  3660

  因病

  17700

  21240

  3540

  二级

  因战

  17100

  20520

  3420

  因公

  16200

  19440

  3240

  因病

  15600

  18720

  3120

  三级

  因战

  15000

  18000

  3000

  因公

  14100

  16920

  2820

  因病

  13200

  15840

  2640

  四级

  因战

  12300

  14760

  2460

  因公

  11100

  13320

  2220

  因病

  10200

  12240

  2040

  五级

  因战

  9600

  11520

  1920

  因公

  8400

  10080

  1680

  因病

  7800

  9360

  1560

  六级

  因战

  7500

  9000

  1500

  因公

  7080

  8520

  1440

  因病

  6000

  7200

  1200

  七级

  因战

  5700

  6840

  1140

  因公

  5100

  6120

  1020

  八级

  因战

  3600

  4320

  720

  因公

  3300

  3960

  660

  九级

  因战

  3000

  3600

  600

  因公

  2400

  2880

  480

  十级

  因战

  2100

  2520

  420

  因公

  1810

  216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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