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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我市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9-0000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09〕25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9-02-18 公开日期 2009-02-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我市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市民间组织200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坛民字〔2009〕25号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我市民间组织进行2008年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遵守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的情况;3.网络印鉴、印章和帐号的备案;4.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5.人员和机构变更的情况;6.财务管理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7.社团党建工作情况;8.制度建设情况。今年年检的重点:社会团体在本行业或本业务领域发挥作用的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年度产生的赢余安排和开展“自律诚信活动”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遵纪守法,与政府职能部门“四脱钩”的情况。

      三、年检步骤

   1.各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请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各单位认真搞好总结和填写报告书;3.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财务情况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副本;4.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于4月30日前报送行政服务中心;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间组织所报送材料和根据相关财务审计情况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或盖年检章;6.年检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前结束。

      四、年检要求

   1.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时安排做好年检申报工作。

   2.认真如实和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3.民间组织年检已纳入市优化办年终考核项目,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和申报程序搞好初审并督促各民间组织根据坛民字〔2009〕24号《关于对我市民间组织进行财务年度审计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审计部门搞好财务审计并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民间组织,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告撤销登记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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