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8年度我市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我市部分民间组织年度检查进行财务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接受年度审计的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共分二个阶段分步完成。
一、审计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有民政局授权金坛金信会计事务所分别到相关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进行财务审计和财产盘点,并出具审计报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审计主要内容:⑴是否独立建帐立制,不与党政机关混同,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收入是否合法,是否超范围,有无乱收费,对接受的有关捐赠和上级拨款是否公示和专款专用,支出是否合法、真实。⑵是否存在党政机关和人员在民间组织巧立名目乱支出。⑶民间组织举办者不按章程规定有无分利,如有,是怎样分利的。⑷财务收支是否有在帐外循环。
二、年检阶段(2009年5月30至2009年6月30日)。由我局汇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报告进行确认有关民间组织年检是否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条例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2008年审计民间组织名单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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