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09〕158号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局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常州市常依法办(2009)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局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两大任务,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以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为保证,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调解手段和方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适度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度选择调解,不能只强调调解,盲目崇尚和解,也不能完全拒绝调解。
(二)合法公正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三方,应处于居中地位,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要做到客观、公共,公正。
(三)依法处理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应查清争议事实,辨别责任,负责调解,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纠纷以及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应及时作出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化解行政争议,落实具体调解的工作措施,尽量为当事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范围
(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四)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
建设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由殷俊、高国俊、王明强、郑美华、杨擒龙、张国祥、孙明慧7位同志组成,殷俊任主任,高国俊、王明强任副主任。
行政调解工作应按照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履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
开展行政调解既重实体,又要重程序。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等方式方法,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要通过听证等形式,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
(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①申请和受理→②调查→③调解→④签订协议→⑤履行→⑥归档。
(三)建立行政调解日常工作制度。
1、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公开听证的规则,明确听证范围、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2、建立领导负责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一般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3、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调解自启动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建立行政调解终止制度。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街办联络点的行政调解工作由党政办统一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安排联络点成员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纳入目标管理。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内容,加强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金坛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制度》
2、《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职责》
3、 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调解 纠纷 实施意见
抄 送:市政府法制办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金坛市建设局行政调解制度
一、为加强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制度。
二、行政调解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行政调解人须在自发生行政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调解;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行政调解。如决定受理,应在决定受理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将调解申请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五、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告知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不予受理的行政争议,工作人员应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六、我局行政调解的范围为行使行政裁量权、涉及第三人权益、提出行政赔偿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等途径,从源头上避免和化解矛盾纠纷,重点解决好城镇房屋拆迁、房屋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突出矛盾纠纷。
八、我局优先选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和疏导因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与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力将矛盾解决在行政程序中,解决在本级,避免矛盾扩大化。
九、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我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及时送达当事人执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我局要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对于确实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渠道,一并配合法院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一、学习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全体调解委员会参加,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代表参加指导工作;会议内容:业务学习、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疑难纠纷。
二、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本辖区纠纷排查一次,掌握纠纷重点人、重点事,对排查出的纠纷进行分析,按性质、类别、轻重、缓急排查,采取措施,落实调解员及时调解,防止激化,并将纠纷排查、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统计报表,重大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三、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纠纷登记薄,做好纠纷登记;确定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档案管理。调委会的各种登记薄、统计报表要按时间、年限分类,按立卷归档要求,并装订成册,纠纷档案,一案一卷,妥善保管,一般保留5年。
六、回访制度。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巩固调解效果。
七、纠纷、重大事件汇报制度。对影响一方政治、治安稳定的矛盾纠纷如:2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如因不报、迟报,使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知情人的责任。
附件3
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相关部门科室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负责涉及多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四)协调安排行政调解人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五)负责通知相关单位行政调解人员参加案件调解;
(六)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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