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09〕140号
金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实施意见
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主体
金坛市建筑业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主体,并委托金坛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金坛市建设局各驻外办事处等部门代行征收。
二、征收对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根据《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合同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三、征收方式
1、我市建筑业企业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合同额的0.19%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费。其中,按照行业管理权限,一级、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由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1%,市建管处征收0.18%;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由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征收0.01%,市建管处征收0.18%。
2、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进我市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08%向市建管处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3、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我市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9%向市建管处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0.05%,市建管处征收0.14%。
4、金坛市建设局驻外办事处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向在派驻地施工的我市建筑业企业(本省内按工程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1%,在省外的按工程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19%)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5、建筑业企业全年结算收入中的产品生产、销售等非工程结算收入部分不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施工取得的工程结算收入免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安装工程类的建筑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含安装设备的按扣除设备后的合同额或结算额征收。
四、征收时间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常州地区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2009年7月1日之前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2、其他地区按省文件执行。
五、征收标准
常州地区2009年7月1日之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调整为0.19%,取费基数为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
六、其他
1、我市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中全年工程结算收入额为征收基数(农民建房结算收入应扣除)。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对照征收标准,我市建筑业企业全年已向本省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局驻外办事处缴纳的部分可以从征收标准中扣除,未缴纳部分在下一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时征收。
2、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凡建筑业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5亿元部分的,我局将给予征收优惠。对外市劳务资质企业进入我市施工按规定收取标准中扣除,未缴纳部分在下一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时征收。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取票据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本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附件 :1、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征收 实施意见
抄 报:市政府刘东升副市长
抄 送: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金坛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常价房〔2009〕87号
常财综〔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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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9]91号,苏财综[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主体
(一)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管局批准,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主体,并委托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常州市新北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建设局(建管处)等部门代行征收。
(二)金坛市、溧阳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主体由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明确后,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批准后执行。
二、征收对象
凡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其他进入本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三、征收方式
(一)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常州市新北区建筑工程管理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建设局(建管处)受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委托按市级标准代收辖区内工程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和注册在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并独立负责省级委托的代收代缴、承担市级委托协议应履行的事项。
(二)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省建筑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标准,由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直接征收。
四、征收时间
(一)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
(二)2009年7月1日之前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五、征收标准
2009年7月1日之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费标准调整为0.19%,取费基数为不含规费和税金的工程造价。上述标准试行两年。
六、其他
本通知中未尽事宜,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贯彻 建设 收费 调整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建管局,市政府办公室,
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
常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