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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44/2009-0001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委办字〔2009〕24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09-03-24 公开日期 2011-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的通知
坛委办字〔2009〕24号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机关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创新服务行动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中严格执行“八项禁令”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八项禁令”的具体内容

  1、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严禁滥用职权、违反规定随意裁量,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

  3、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4、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5、严禁以各种名义公款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严禁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7、严禁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打牌、下棋、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观看影视节目及小说等;

  8、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外)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八项禁令”的适用范围

  各镇(区)、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违反“八项禁令”的追究方式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四、违反“八项禁令”的处理办法

  1、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处理。

  3、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和影响特别重大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4、同一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5、同一科室(站、所)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其所在科室(站、所)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6、同一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7、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同时依据相关文件扣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的地方性工作津贴。

  8、各镇(区)、各部门(单位)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不追究领导责任。对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单列参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镇(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八项禁令”的贯彻落实,做到人人知晓,自觉遵守。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八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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