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土地证书灭失的申请补办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具体负责土地证书灭失补办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三、补办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
土地权利人所持有的土地证书灭失后向地籍科申请补办,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土地证书的灭失证明(刊登土地权利人遗失启事的报纸或公安机关证明文件等);
3.土地证书灭失补办申请。
(二)审核
地籍科在接到土地权利人土地证书灭失补办申请后,核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公告
1.独立宗地
独立宗地使用者土地证书灭失的,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申明作废,凭报刊申请补办,国土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地籍科审核。经地籍科审核后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金坛市国土资源土地证书灭失补发公告”,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公告期限为1个月。
2.商品房(底商住宅除外)、农村宅基地
土地证书灭失的,由土地权利人直接向国土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国土部门收到补办申请后,到实地进行核查并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地籍科审核。经地籍科审核后予以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金坛市国土资源土地证书灭失补发公告”,由土地权利人在报刊上刊登,公告期限为1个月。
(四)补办
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地籍科签署意见后,土地权利人按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补办的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补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当把理由书面告知土地权利人:
1.申请补办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2.土地权利人未按规定提交合法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土地证书 灭失 补办 办法
抄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共金坛市委,金坛市人民政府
金坛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