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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87/2009-0002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财字〔2009〕120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9-12-10 公开日期 2009-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财字〔2009〕120号

   为规范镇(区)级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金坛市财政局局关于印发<金坛市乡镇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坛财字[2006]6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以利修订完善。

   附件:《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金坛市镇(区)财政

  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区)级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镇(区)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金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坛市乡镇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坛财字[2006]6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镇(区)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建立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各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均应通过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及清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条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各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月度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财政单一账户体系

   第七条  镇(区)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是管理财政集中收付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财政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财政单一账户体系由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构成。

   第九条  根据我市未设镇(区)财政金库及镇(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实行财政集中统管的实际,同时也为便于资金即时清算,选择镇(区)所在地的信用社设立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同时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条  预算内存款户: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镇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预算外财政专户: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镇财政预算外及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信用社)开设,用于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并与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单位零余额账户: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用于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含为零星支出的支付需要提取的小额现金)及与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各镇(区)的所有预算单位开设一个总的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等,均通过财政单一账户体系集中收付。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对现有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清理,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原事业单位账可保留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单位往来款项的结算、提取的各种费用、专用基金结余等;原镇政府(区管委会)账可保留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提取的各种费用、专用基金结余及往来款项的结算。其他账户(除党工团、食堂、住房公积金及 “土地出让金”、“失地农民保障”、镇区以上重点工程明确要求需单独开设的相关专户)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财政及预算单位设立相关账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财政所(局)设立相关账户程序:

  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按有关规定提出开户申请,报市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并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由信用社为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开设。财政所(局)其他银行账户开设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二)预算单位设立相关账户程序:

  由各单位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财政所(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综合科、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的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必须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程序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的收入参照非税收入改革的办法,全额解缴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算外财政专户。

   1、镇(区)财政组织的预算外收入,直接缴入预算外财政专户。

   2、各单位取得的收入由单位报账员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或其它有效凭证,在取得的当日缴入财政预算外单一账户。

  第四章    支出的分类与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集中支付方式,对不同类型的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1、凡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政府性采购事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支出和转移支付支出等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小额零星经费的支出等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采用备用金方式)。

  第五章    部门用款计划

   第十九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分资金性质和支出类型编制月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月度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等专项支出的月度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用途)及其实施进度编制。

  一季度的月度用款计划原则上由各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二上”数作为控制数进行编制,当财政部门正式批复的部门预算与“二上”数有差额时,应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调整月度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月度用款计划由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通过手工纸质申报表向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申报(附表二、三)。中心副主任根据单位部门预算、用款需求和资金可能审核各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汇总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并在每月30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统一批复下达给各单位,同时通过电子信息发送代理银行(信用社)。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由财政部门将预算调整通知到各预算单位。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各单位在实际用款前5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月度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六章           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节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填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第二十五条  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复的可使用资金额度内,由单位结报员向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预算对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四),加盖预留印鉴后将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传送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将财政性资金直接划拨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账户,同时退回一联给财政所作为付出款项的核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实时与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编制的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数据编制并记录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明细账。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作自动注销。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财政性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财政性资金退回财政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直接支付的工资性支出是指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的统发工资。各单位根据上月应发工资数并结合本月工资发放变动情况申报用款计划。发生工资性支出时,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应发工资清单,提出直接支付申请。代理银行将应发工资数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至统发工资账户,按扣除代扣代缴款项后的实发工资数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条  对工资性支出中的代扣代缴款项,由代理银行通过统发工资账户直接支付到各收款人。

  第二节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根据各预算单位在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批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由单位报账员提出实际用款需要,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集中收支会计审核后,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五),同时开具现金支票,加盖预留印鉴后将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传送到代理银行进行提取现金。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联签章后退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作为单位的原始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作为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并做到印章齐全。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小额零星经费的报支,由单位申请,财政集中收付会计在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提取备用金,用于现金报支。备用金的提取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协议需对委托收款的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如代扣代缴的项目、列支的预算科目等,并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开具支付信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从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内支付资金,并扣减各单位相应预算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收回代垫水、电、气等的小额资金,可以通过现金处理,同时冲销暂付款或经费(事业)支出,收回的资金用于同类预算项目的支出;收回的大额资金,由代理银行按退回资金渠道处理,将收回的资金划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同时恢复单位资金支付额度。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后,实时与预算内存款户、预算外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编制的纸质凭证和电子信息送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根据审核确认后的数据编制并记录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明细账。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作自动注销。

   第三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财政性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财政性资金退回财政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预算内、外资金划转到(或提现金存入)本单位其他账户再进行使用。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财政集中收付改革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财政集中收付中心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的开设;

   (三)负责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根据各单位部门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确保资金保障供应;

   (四)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并对各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六)办理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有关结算业务;

   第四十条  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核算会计岗位、支付会计岗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支出结报业务);

   (二)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结余情况进行清理;

   (三)负责审核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凭证,重点对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单位审批手续的完整和真实性、支出项目的计划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按照预算单位、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建账、核算,及时反映财政性资金最终收、支余活动情况;

   (五)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向有关方面及时提供支付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集中收付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集中收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并按照《金坛市镇(区)财政集中收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有关申请凭据,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指令和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三)按照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要求,及时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资料;

   (四)按照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通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手续,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除镇(区)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集中收付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四十一条  财政集中收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三)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收付管理工作及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单一账户存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成退还或者追回单一账户存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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