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公务员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内容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财政法律、规章及制度。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财政收支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员做到热情接待,文明用语,耐心解答,认真办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减少办事环节,做到优质服务。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申报、政府采购、会计从业资格申办等财政相关事务,做到不推诿、不扯皮。符合条件及程序的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及程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
(三)规范收费行为,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乱收费行为。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财税法规政策、财政部门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和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一律予以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政纪法规,廉洁从政。本单位职工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不得参加利用公款举行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健全机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保障服务承诺落到实处。
第四条 对以上承诺未能做到的,经群众举报或检查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责任。属实名举报的,必须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到举报人。
第五条 服务承诺措施
(一)利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实行政务公开;
(二)设立办事公开栏和科室导示图;
(三)根据业务需要,编印各项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四)设立监督投诉电话:82328715;82318100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局窗口服务指南
一、契税征收
(一)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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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1、协税护税部门出具代发的纳税通知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评估报告;
3、购房发票 ;
4、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还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或招标、拍卖、挂牌等确认文书。
5、征收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办件类别:服务件
(四)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4号〔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江苏省人民政府〔1998〕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3、常政发〈1998〉154号《常州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号)
(五)征收税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其出让或转让价格(净地按成交价、毛地按成交价加拆迁成本评估价)的4%征收。
2、1999年8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契约的,按支付全部价款的4%征收。
3、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按2%征收契税。
4、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的普通住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的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内。
5、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6、2008年12月9日及以后签订普通商品房(含二手住房)购房合同的,按1%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税,政府全额补贴购房者。
7、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申报纳税的,逾期按应纳税额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办理
(一)办理程序
凡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应在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更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事项须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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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
1、新设登记
(1)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设立合同(仅中外合营、合作企业提供,独资企业不要)。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房屋租赁合同和土地批租合同(复印件)。
(8)已验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未出资企业待出资后再补报)。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工商部门的批复通知书;外经部门的变更批文,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公司合同、章程修改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销登记
企业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或其它原因解散清算的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核准注销后,收回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件类别
即办件。
(四)办理依据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办企〔2002〕、166号)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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