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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行动方案
索引号 01414117-0/2009-00058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质技监发〔2009〕28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09-05-08 公开日期 2009-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行动方案
 
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行动方案
坛质技监发〔2009〕28号

 

  根据省质监局《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行动方案》及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2009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坛安办〔2009〕10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年”、”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结合我市特种设备治理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要求,积极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三项行动”和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要求,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实现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万台死亡率控制目标,为平稳较快发展、安全发展、节约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活动,消除隐患,保障安全,提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主体责任意识,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现场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发现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100%;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隐患自查自纠率100%;推动企业自查自纠安全隐患数量达到使用单位的25%左右;全面完成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任务;建立健全隐患整治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隐患整治档案,重大隐患整治实现有效闭环。

  三、实施步骤和内容

  (一)制定计划,动员部署。治理行动计划对使用单位检查比例不少于总数量的5%。气瓶充装检验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单位、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检查率为100%。计划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不少于总数25%。制定检查计划后,进行动员部署和宣传准备工作。4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企业自查自纠。特种设备列入定期检验计划的单位、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近年来被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应在现场监督检查或定期检验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借助协管员、监管员组织网络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利用作业人员考核、新增设备注册等契机对已有设备进行自查自纠;通过检验机构“四确认”,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不主动进行自查自纠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督促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对隐瞒安全隐患或对存在隐患整改不积极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开展现场安全监察。加强对化工、电力、冶金、食品生产等行业,浴室、乡村企业、气瓶“两站”、人员聚集场所等重点企业、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状况和设备使用状况,包括使用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是否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操作,设备是否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安全附件是否按时校验,气瓶充装单位是否违规充装等。

  (四)开展薄弱环节专项整治。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对已经制定整改方案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于列入整治计划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在用起重机械,督促企业采取严格的监控使用措施。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监察,深入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企业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压力管道元件非法制造行为,推进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确保按计划完成全部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明确职责,加强联动。质监部门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现场监察和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加强协作,确保现场监察和事故隐患治理各个环节无缝融合。实施现场监察和事故隐患查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和安全监管员,主要配合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制定制度,严格程序。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省局苏质技监特发[2008]90号文件,发现事故隐患按照该文件《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查处整改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案件查处、移交、整改工作制度和隐患报告制度。

  跟踪督查,整改到位。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查整改工作。特检机构检验发现事故隐患的报告与处理按照省局苏质技监特函[2007]402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沟通,及时报告。对发现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或当事人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安委会和上一级质监部门。需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建立台账,统计上报。特种设备一般隐患建立台账管理,整改情况记录在案。重大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处理卷宗,一患一档,每月20日前报送《重点工作月度统计表》和一起隐患治理典型案例文字材料(不超过250字)。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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