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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索引号 467286401/2008-000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2008〕21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分中心
生成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08-09-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常公积金〔2008〕21号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082号文),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作如下规定:

    一、转贷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转贷条件

    1.申请人须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及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5.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转贷额度

    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余额,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有的贷款额度计算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

    四、转贷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长于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2.贷款最终还清时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五、贷款利率

    转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承办银行

    转贷承办银行必须与原商业贷款经办银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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