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缴存职工的主要权利。为了进一步规范提取审核管理和缴存职工的提取行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部分提取
即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一般只能提取百元以上(含百元)的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上两款提取条件:
①自住住房指职工本人拥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居住的住房。(下同)
②依照上款(一)规定提取的,购买、建造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③只能提取至有效证明材料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且限有效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④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但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住房购、建、修的应付费用。
⑤对一处自住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剩余金额计算贷款额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2)逐月提取还贷。(目前仅限市区范围)
上款提取条件:
①借款人已按借款合同正常还贷一期以上;
②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但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③逐月提取还贷申请人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不低于6个月的应还贷本息额,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未逾期;
④提取方式统一采用转账形式。
2、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
上款提取条件:
①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但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③仅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提取方式统一采用还清后提取现金。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上款提取条件:
①每年仅限提取一次;
②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但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需支付的房租。
二、销户提取
即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销户前应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还清,并提请职工注意是否存在欠缴)。
(一)离休、退休(退职)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四)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上四款提取条件:
①职工非本市户籍(本市含武进、金坛、溧阳);
②职工已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③如职工已落实新的缴存单位,原则上可按规定申请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不得提取现金。
(五)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上款提取条件:
①职工申请提取时连续失业满2年;
②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他人代办提取
(一)职工委托他人(包括配偶)代办提取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代办人为提取人配偶或同户直系亲属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提取人所在单位盖章见证;其他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有效);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代办销户提取,不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1、继承人一般指死者配偶、子女或父母中的任一人;
2、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办提取应提供经公证处公证有效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四、其它问题
为防范他人冒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应提醒职工妥善保管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及密码,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中心审批窗口应对提取审核时留存的《准予提取通知书》、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纳入会计凭证装订归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