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强制检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我市用于贸易结算的蒸气流量计开展强制检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我市各蒸气流量计使用单位必须将该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我局备案,申请执行强制检定。
2、我市各蒸气流量计使用单位的该计量器具未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本次蒸气流量计强制检定工作到9月30日前结束。
4、我局负责对强制检定的蒸气流量计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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