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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8-0001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8〕51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8-04-02 公开日期 2008-08-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坛公局〔2008〕51号

   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金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金坛市公安局、金坛市建设局、金坛市规划局、金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全市科技防控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全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前必须经公安部门论证备案。

   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江苏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资格证书》资质方可施工。

   三、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按图施工,如有变更,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出具变更设计申请书及相应更改图纸,经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验收。

   五、在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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