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负责全市水利重要工作会议文件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公文处理、政务信息、信访、宣传、档案、年鉴、史志、保密及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的政治学习,组织实施党务工作、老干部工作和工会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4、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5、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负责干部、职工的培养、考察、考核、奖惩工作;
6、负责做好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7、负责办理局管干部、职工的任免、调配手续;
8、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干部、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及退休工作,指导技术工人培训和考核。
(二)水利科
1、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
2、组织草拟本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参与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和边界水利规划;
4、组织编制供水水源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5、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全市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报批;
6、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7、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工作;
8、负责全市大中型及重点水利工程的报建、登记、开工报批以及水利行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工作;
10、组织审核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
11、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工程定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
12、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和农村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13、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
14、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工程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电排灌工作;
1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水专项资金的计划和管理工作。
16、组织实施市区河道的整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7、负责拟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
(三)工程管理科
1、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3、指导辖区内流域性河道、湖泊及河口、滩地资源的治理和开发;
4、组织、指导全市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
5、组织、指导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6、拟定全市防汛和重点水利工程的岁修、度汛应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属工程管理单位的技术业务。指导全市白蚁防治工作并组织达控验收。
7、负责水利工程的合理调度,改善市区水环境。
8、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城市防洪工作。
9、贯彻执行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
10、制订本地区防御洪涝、台风和抗旱等方案,以及减灾预案。
11、制订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及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工作。
12、组织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督促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督促清除行洪障碍等辖区内防汛防旱准备工作。
13、组织督促蓄滞洪区建设和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及通信、警报系统的建设。
14、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必要时发布水情预报、警报和汛情、旱情公报,进行防洪、排涝、抗旱调度。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评估。
(四)计划财务科
1、负责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的行业管理;
2、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意见;
3、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拟订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利用外资和贷款;负责机关财务及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和监督;
5、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全市水利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7、负责市拨水利资金和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河道管理处、水政水资源所、水政监察大队
1、负责拟定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
2、负责《金坛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围网养殖规划并监督实施;
4、负责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水利工程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设施的审核工作。
5、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6、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制度;
7、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水源规划和节约用水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8、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负责向饮用水水源地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和退水水质的监测;
9、组织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10、按照文件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取水口、排污口的审核审批工作;
11、组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地面沉降的监测,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凿井管理和用水计量,进行地下水的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
12、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
13、依照法律法规征收行政性规费;
14、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协助办公室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008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