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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70/2008-0000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水利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水字(2008)26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08-02-18 公开日期 2008-1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的通知
坛水字(2008)26号
  

各水利站

  2008年度省市水利工程水费任务已经下达,为全面完成我市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现将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下达给各镇(区),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指标依据2007年度各镇(区)农业实际耕种面积(含水稻、水产养殖面积、经济作物面积)核定下达。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要按照省物价局(2000)142号文件规定的水稻按7元/亩,水产精养按25元/亩,水产散养按7.5元/亩标准收取,不得提价或降价。并要在各村公示栏中公示,做到清册到户,将收费标准、面积、金额三公开。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是《水法》赋予的职责,提高对“水是商品,水是国家资源,用水必须缴费”的认识。各站要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和农业税免征的新形势,采取新措施。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村委会的大力协助下,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确保今年我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足额收缴。

  四、加强水利工程水费资金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专户管理,各站收缴的水利工程水费,一律列入市水利工程水费专户,不得截留、占用、坐支,于2008年12月20日前与市水费所结算。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严格参照坛水字(2007)第38号文执行。

  五、今年将全面推行微机管理,所有水利工程水费必须实行电脑开票。

  六、今年的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的完成情况将继续纳入各站的考核内容。

  各站接通知后,要及时与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将今年指标尽快分解落实到各村,并向农户公示。

  此通知。

  附:2008年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表

   2008年2月18日

   2008年度全市农业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任务表

  单位:万元

  镇(区)

  收缴任务数(万元)

  备   注

  金城镇

  59.2

 

  开发区

  17.3

 

  指前镇

  34.3

 

  朱林镇

  25.8

 

  薛埠镇

  33.0

 

  直溪镇

  42.3

 

  尧塘镇

  35.0

 

  儒林镇

  22.8

 

  合  计

  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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