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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8-001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房[2008]143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8-12-30 公开日期 2009-02-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关于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坛价房[2008]143号
    你公司《关于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报批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悉。根据《金坛市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经审核,由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销售价基准价格核定如下:
    一、溪城家园1、2、3、4、5号楼住宅商品房为砖混结构,位于直溪镇,建筑面积为14713.2平方米,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830元。
    二、上述价格已含以下项目:
单元门、进户门、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公建设施费用的分摊。
   三、你公司对各户的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销售基准价格基础上最高不超过8%幅度并加(减)住宅差价计算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四、你公司应按照《金坛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商品房住宅销售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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