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常价检[2008]23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200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检查时间从2008年11月10日开始。检查的范围是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7年秋学期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边免费、一边收费”行为。
(二)、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落实情况。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的行为;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用又收取学费的行为。
(五)、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六)、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搭售教辅材料、强制性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行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等违规行为。
(七)、未达到“四独立”标准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收费的行为。
(八)、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和代收各类证卡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九)、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十)、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等行为。
(十一)、各类学校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截留、挪用、挤占、克扣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建设费、开发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五)、其他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三、具体要求
希各单位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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