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相关单位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这次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自查自纠凡是涉及到这次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征收,其执行时间按(苏政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的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各相关收费单位必须在2008年9月底前,将《收费许可证》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行政事业涉企收费登记卡及收费公示要按这次变更后的收费项目重新登记和公示。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抄送:市政府办
校对:黄 君 共印 35 份 2008年9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