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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8-0008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检[2008]104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8-08-28 公开日期 2008-1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坛价检[2008]10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8〕1742号)和省物价局、纠风办(苏价检〔2008〕258号),以及常州市物价局、纠风办(常价检〔2008〕187号)文件的精神,继续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市民医药费用负担,市物价局、纠风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含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机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三、时间安排:
    9月初至11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份为处理整改阶段。
    四、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严格按照市物价局、纠风办的工作布置,协助做好这次检查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各项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同时做好医药价格公示制度,继续落实费用清单制、费用查询制和重大事项告知制,切实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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