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已从2008年7月1日调整了电力价格。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22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精神贯彻如下:
一、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的上网电价。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我市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2.08分。
二、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2分。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除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内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提高0.1分。
四、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一)电价归并。一是将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二是将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解铝归并,统一执行非优待大工业电价。
(二)适当提高基本电价的比重。大工业基本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其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少提高1分。
(三)适当提高峰谷分时电价的谷期电价水平。将工业(含非、普工业用户中电热锅炉和蓄冰制冷)用电谷期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分。
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随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即由每月每千伏安23元提高到28元;自发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提高0.1分。
六、同时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国家发改委按全口径核定江苏销售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01分,但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此次不作调整,其他用户的电价上调标准见附件二、三、四。
七、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电价调整后,供电部门要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局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妥善处理连锁反应,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