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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8-0005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房[2008]68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8-06-10 公开日期 2008-08-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坛价房[2008]6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减少管道燃气的交费环节,保障燃气管网设施建设,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缓解价格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7]152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本市新建的商品住宅,其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办法:
   对在市区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在商品住宅销售和购房者入住时不得再另行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收取标准:
   1、对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含拆迁安置房),“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仍按2500元/户的标准计入房价。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商品住宅,如别墅、高档公寓、精装修商品住宅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的收费标准由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界限:
   2008年1月1日起,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新规定;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商品住宅,以建设部门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按新规定,之前已经审批的商品房和已经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以及社会零散住户申请安装民用管道燃气的,仍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四、其它事项
   1、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含管道燃气主干管至各住宅用户进户的基表或进墙三通之间的所有费用[表在户内的到基表为止(含基表),用户选择IC卡表的,其IC卡表与基表的差价由用户承担;表出户到燃气立管进入墙面的三通为止(含三通)]。
   2、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房价后,燃气公司应主动会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的建设安装、交接验收以及费用结算等相关工作,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费。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交房时,户内的管道燃气和相关设施应随房向购房者同时交付。
   3、拆迁人应对因拆迁入住新建商品住宅的被拆迁人在原住宅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按原标准进行补偿。对非拆迁而拆移入住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原住宅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可随原住宅进行买卖或转让。
   4、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在房价外重复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按上级要求“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计入房价的规定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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