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有线电视网络建设,提高有线电视收视质量,参照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线电视附设基础费用成本测算报告,经研究决定有线电视初装费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现就有关标准及事项通知如下:
1、对在我市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金坛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计收。
2、对新建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商品住宅,如酒店式公寓,精装修商品住宅、联排别墅的收费标准由金坛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自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工的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金坛市金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纳“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具体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商品房销售价格项目开始实行新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管理的非普通商品住宅,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实行新规定。
2008年5月1日之前已经审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项目和已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以及社会零星居民用户申请安装有线电视的,仍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4、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用是指从有线电视光缆主干线至有线电视用户终端的光机、地埋管道、电缆线、器材及室管道布线等材料费用和施工费用。
5、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进入商品房价格后,该项目中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6、因拆迁入住新建商品住宅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在原住宅交纳的“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按原标准进行补偿。对于非拆迁而迁移入住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其业主在原住宅交纳的“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可随原住宅进行买卖或转让。实行本《通知》规定之前住宅之间的迁移,仍按原办法原标准执行。
7、实施数字电视工程,入网费标准不变。
8、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