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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8-0002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8]3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8-03-31
公开日期
2008-08-1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坛价费[2008]35号
你办《并于〈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江苏省老龄办《关于印发〈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度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老龄办[2007]第20号)的精神及参照常州市老龄办《关于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补充通知》(常老办[2008]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每证收取10元工本费。
你单位收取以上费用必须实行公示制度并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本批复自2008年4月1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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