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局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全局人员日常工作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努力为我市外向型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夯实基础工作。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商务交往的活动中泄露自己知道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严禁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严禁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要履行报批手续,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印件应按同等级文件管理。
四、严禁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严禁私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严禁用无保密措施的网络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严禁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严禁在私人信件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严禁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按级上报相应权限的部门批准。
十、严禁在出国招商、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十一、严禁使用手机、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十二、严禁任何个人使用自备存储介质拷贝党和国家秘密载体。
十三、严禁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十四、严禁在私人电脑上处理党和国家秘密文件。
十五、严禁私自将涉密的故障电脑交非保密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
此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