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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局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8879/2008-00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商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外字[2006]第8号 发布机构 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08-08-01 公开日期 2008-08-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局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意见
 
关于在局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意见
坛外字[2006]第8号

  为调动全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内强素质打基础,外树形象上台阶,全面推进我局各项工作快速有序的开展,奋力开创全局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奖惩措施:

  1、获得省、常州市、金坛市先进集体,分别奖分管领导、分管科长、相关人员合计:5000元、3000元、1000元。(奖金分配系数为1.4/1.2/1.0)

  2、每项考核指标(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自营出口、外经合同额、外经营业额)完成常州下达计划,增幅获得常州市一、二、三名,分别奖分管领导、分管科长、相关人员合计:2000元、1500元、1000元。(奖金分配系数为1.4/1.2/1.0)

  3、每项考核指标(协议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自营出口、外经合同额、外经营业额)未完成常州下达计划,增幅在常州市排最后一名,分别扣分管领导年终奖金1000元;分管科长年终奖金800元;相关人员年终奖金500元。

  4、金坛市列入考核的每项工作,年终考核在全市排名最后一、二、三名,分别扣分管领导年终奖金800元/600元/500元;分管科长年终奖金600元/500元/300元;相关人员的年终奖金300元。

  5、在日常工作中被服务对象投诉,未能妥善处理并被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一次扣相关人员年终奖500元/人。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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