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根据《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坛政发〔2008〕9号),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
由金坛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组成考核组,对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质量考核。其他项目的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质量考核,由市审计局自行组织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任务
受聘机构及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展审计业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审计部门提供受托项目建设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审计结论和绩效评价结果。
(二)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纪律
受聘机构及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审计行为规范,努力提高审计质量。
(三)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业务要求
受聘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选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审计业务、履行审计程序的人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保证取证资料、工作底稿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或意见应客观、公正,相关审计文书应符合审计规范和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四)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责任
受聘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审计责任和义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或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参审人员对所审内容撰写的审计日记、审计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考核方法
(一)根据量化后的考核内容,由考核组实施考核(考核内容见附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考核表》)。考核分值采用百分制(保留一位小数)。
(二)考核人员根据考核内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受聘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
1.不定期考核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进度,对受聘机构及人员进行日常考核。
2.定期考核
(1)年考核或半年度考核。对于跨年度工程,在审计年度内对受聘机构及人员组织1-2次中期考核。
(2)项目综合考核。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按各次考核成绩的算术平均分值并结合项目整体审计质量,做出总体评价计算项目综合考核结果。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按照月度考核和总体考核结果设“不合格”、“合格”、“优良”三个等级。
(一)考核等级的划分
考核结果在69.9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在70-89.9分之间的,定为“合格”;
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定为“优良”。
(二)考核等级的作用
1.考核等级作为支付受聘机构及人员审计费用的依据
2.考核等级与审计费用挂钩。考核期间的平均分值在69.9分以下的暂停按进度支付审计费用,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约定终止合同;70-89.9分之间的,按照当年审计金额和合同约定标准的80%支付审计费用;90分以上的按照当年审计金额和合同约定标准的100%支付审计费用。
3.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凡项目审计期间发生受聘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现象的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提交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和机构依法处理。
4.考核结果与受聘机构的招投标资格挂钩。对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受聘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投标资格,在没有进行实质性整改并消除影响前,一律不得通过资格预审;对综合考核审计业绩突出、审计质量优秀的受聘机构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并作为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审计的依据。
五、审计费用支付
审计费用由市审计局根据《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取得财政拨款后结合审计考核结果支付进度款和项目审计费用。
六、考核人员徇私舞弊,执行考核标准不严格,违反廉政纪律,遭到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由坛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5月15日起试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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