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业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常州市关于“扶持房地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精神,努力使我市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应
(一)严格控制土地供应增量。促进土地资源的供应在空间和时序上更科学的配置,根据我市城镇人口、经济增长和已供土地供应总量等方面的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计划,在今后几年内,我市市区范围内用于住宅开发的土地每年控制在500亩左右,并重点突出城南新区建设。
(二)全面落实土地出让政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经营性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实行净地出让,合理控制单宗土地的出让规模,缩短地块开发周期,避免出现新的土地闲置。对现有的闲置土地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处置力度,促使已上市的土地加快开发。
二、严格土地规划用途管制
(三)开展土地隐形市场专项清理工作。当前,针对我市存在着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容积率等土地规划条件的情况,将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清理行动。通过土地隐形市场专项清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开发市场。
(四)严格管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明确的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假借办公楼、专家楼、酒店式公寓和职工宿舍等名义采用各种形式变相进行开发销售。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前,均不得擅自批准改变土地规划条件。对发生此类情况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推进安居工程实施
(五)对符合住房保障的对象应保尽保。全面实施我市2008-2010年住房保障规划,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根据城区居民住房情况调查结果,每年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建设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数量,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得起住房或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
(六)创新住房保障安置模式。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安置单一模式,建立实物安置和货币补贴并重的可选择模式。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解决住房困难的方式。选择货币补贴的家庭可在房地产市场自主购房。
(七)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享受对象、面积标准和上市条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收入低于收入控制线的城镇居民家庭,通过建立“三审三公示”和“有奖举报”等制度,严格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确保让真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同时,明确将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以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积极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八)支持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凡是个人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1%征收契税。其中,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地方留成部分的契税,政府全额补贴购房者。
(九)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为不低于购房款的20%;取消对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二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外地职工来我市购房。
上述鼓励居民住房消费政策的执行时间从本文发布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的购房时间以签订契约的时间为准。在本文发布前购房合同已经备案的均不享受本次政策。在本文发布前已经有购房合同备案历史记录,但通过退房后再购(包括换名购买)等各种方式改变购房合同时间的均不享受本次政策。
五、支持开发企业稳步发展
(十)扩大房地产信贷投放规模。强化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窗口指导,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新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相应扩大房地产信贷规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开发企业的发展。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相对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水平。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加快办理速度。
(十一)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服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审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下,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相互衔接,实行联动办理,缩短审批时间,帮助解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其它相关约定,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运转。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政府根据拆迁安置的要求和住房保障的需要,综合考虑区域、房型、价格等因素,可考虑收购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帮助开发企业消化存量商品房。
(十二)鼓励开发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它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发展之路,做大做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支持房地产企业成立房地产企业协会,促进房地产企业自律和有序竞争,努力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房地产 发展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