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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颁发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3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8〕6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9-01 公开日期 2008-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颁发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08〕69号
  

   《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信息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依据《关于颁发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5〕21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和可行性论证,最大限度地促进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审理

   (一)申报单位在组织实施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时,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金坛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必须按照建设程序立项。

   (二)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投资概算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市信息办按照审批权限批复项目建设单位或转报上级审批立项。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对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对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向项目建设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和经费使用指标。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作为备选项目。

   (四)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经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第八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调整。

   第十条  对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软件开发、建设进展),组织论证后报送市信息办确认,市信息办将确认意见书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资金的调拨及调整

   (一)凡取得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指标的单位,要与市财政局签订项目资金使用责任书。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经费数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

   (二)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十二条  涉及承揽项目的设计、开发、施工单位,需经市信息办确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经省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信息化建设资格证书。

   已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信息化工程,不得将信息化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和施工质量关。对有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或施工质量造成一定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按有关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牵头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信息办向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务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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