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环境监测站相关监测报告显示,上述5家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部分指标不符合《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责令上述企业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限期治理,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厂区清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确保主要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间,要求上述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临时性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尽快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将方案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
3.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一次治理进展情况;
4.治理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市环保局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限期 治理 通知
抄 送: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金城镇人民政府、直溪镇人民政府、指前镇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华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登农药有限公司、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