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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责令江苏金标毛纺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8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8]5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7-09 公开日期 2008-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责令江苏金标毛纺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关于责令江苏金标毛纺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坛政发[2008]54号
  

   金坛市环境监测站相关监测报告显示,上述5家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部分指标不符合《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责令上述企业对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限期治理,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厂区清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改造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确保主要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间,要求上述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临时性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尽快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将方案于2008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

   3.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一次治理进展情况;

   4.治理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市环保局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限期  治理  通知                                

  抄 送: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金城镇人民政府、直溪镇人民政府、指前镇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金坛市文凯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华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登农药有限公司、江苏春江农化有限公司。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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