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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5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8]12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3-13 公开日期 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坛政发[2008]12号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月发放。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承担50%,按季发放。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0元。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季发放。

   四、财政部门要将低保资金、五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低保、五保对象的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证低保、五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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