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省和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月发放。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承担50%,按季发放。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600元。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季发放。
四、财政部门要将低保资金、五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低保、五保对象的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证低保、五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