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粮食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制订和下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91/2008-00013
主题分类 粮食、盐业、烟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粮食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粮字〔2008〕25号 发布机构 粮食局
生成日期 2008-08-23 公开日期 2008-09-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制订和下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关于制订和下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坛粮字〔2008〕25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做好全社会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制订和下发《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

    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粮食局

  2008年8月23日

   

   

  附件:1.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3.统计员网络工作制度

     4.监督检查协管员工作制度

   

  附件1: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为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粮食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执法主体:金坛市粮食局

    二、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依法办案。

    四、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无私无畏,清正廉洁。

    五、    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文明执法。

    六、    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情况要严加保密,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七、    错案必究,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八、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资格认定,报请省粮食局核准取得了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三、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执法技能,严格按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四、执法人员按其岗位职责,在从事现场检查、调查工作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客观调查事实,如实制作各种执法文书,对所调查的事实,证据材料真实性以及调查程序合法性负责。

    五、处理案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实施当场处罚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事后及时报告。

    六、一般案件坚持集体会议,领导审批程序,重大案件必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审查讨论。

    七、各种执法文书必须经制作人自查,协办人复核,行政处理性对外文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局领导签发。

    八、所有案件实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办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发生问题,错案的,依据考核办法和错案追究责任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统计员网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经营者的诚信建设工作,增强经营者依法经营的自律意识,维护粮食经营市场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员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统计相关知识,遵守法律法规,责任心强,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二、统计员要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的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粮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统计员要督促本单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数据。

    四、统计员要了解掌握本单位的经营情况。

    五、统计员要做好信息的采集和调研,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提供有利的参与意见。

    六、统计员对本单位瞒报、虚报有关数据的需及时向粮食主管部门汇报。

    七、局每年根据统计员的工作情况,结合实际评选出5-10名优秀统计员,给予表彰奖励。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监督检查协管员工作制

    为了加强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户的利益,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协管员设在有粮食收购企业的镇村一级。

    二、协管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协管员协助粮食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但不参与调查。

    四、协管员协助粮食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粮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协管员协助粮食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粮食经营企业(点)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协管员发现违规涉粮交易行为应及时通知粮食监督管理部门。

    七、协管员不准私自对粮食经营企业(点)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八、协管员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将坚决予以解聘。

    九、局每年根据协管员的工作情况,结实实际,评选出5—10名优秀协管员给予表彰奖励。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