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维护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严格规范许可工作,经2008年6月18日《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听证会通过,决定对《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请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08年6月18日修订)
附件: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08年6月18日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2004〕2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有街道建制的行政区域。乡镇是指现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撤并乡镇前原乡镇所在地等商业聚集区域,若界定有困难,可以按行政区域界定。自然村落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形成的自然村,并受它隶属的行政村管辖。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封闭式或半封闭的居民集中生活区域。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要求:
(一)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上不满200户的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
各类集贸市场具备条件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固定摊位不满100户设1个,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
(二)城区及乡镇集镇段道路(含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道路卷烟零售点与点的距离,在道路一侧两零售点间距离40米以上。
(三)城区及乡镇居民生活小区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150户以下设1个,150户以上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
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四)农村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落设零售点一个;100户以上的自然村落,每增加100户增设零售点1个。50户以下或人口达不到150人的自然村,暂不设零售点。
凡属自然村落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五)省道和乡镇公路两侧(城区、集镇段除外),按所在自然村落人口设置零售点。
(六)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七)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1年以上的,因道路扩建、城区乡镇改造等情况,而导致其经营场所拆迁、搬迁的,其零售点两点间距离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减半;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不受布局距离的限制;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户籍资料、政府拆迁文件、残疾证、烈属、镇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仅限本人经营,若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行政主管机关将收回许可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商品的;
(三)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学校校门50米以内区域;
(四)实际经营项目非主营副食品的;
(五)违章建筑、临时搭建、流动经营摊点、报亭、售货亭、自动售货机;
(六)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以暴力抗拒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或者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外商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八条 企业或个人申领或重新申领许可证,应当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进行。
第九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也指可行进距离。对零售点间距约在规定的最小距离时,需使用测量工具,但误差不得超过1米(按照两个店的营业大门内侧测量实际距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金坛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