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金坛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抄 报:常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6日印发
金坛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环保厅等部门《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神,根据国家、省、常州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决定从今年9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进一步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六查一提高”活动,集中整治太湖流域和重点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整治成效,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常州市及我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我市被省、常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钱资荡湖区、内河河水取水口、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着力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市政府责令关闭。
(二)促进污染减排,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提标改造进展缓慢的,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今年底仍没有完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或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镇(区),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镇(区)除生态修复以及污染防治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封场;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实现“铁腕治污”,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将重点对太湖流域、全市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集中整治。
1.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8月底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一要加大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供电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
要切实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
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
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由环保、广电等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省、常州市专项行动方案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市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挂牌督办企业及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9月20日、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常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金坛市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常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金坛市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金坛市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新辉
副组长:谭明罗、梅锁留
成 员:尹虹琰、韩雪琴、丁子云、季东方、邓奋华、邵杰飞、张永明、庄新民、狄 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尹虹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