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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8-0029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08〕11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08-07-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废止时间: 2017-12-14 09:31:00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坛政办发〔2008〕110号

   现将《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办法  意见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

  关于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调整为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按7%、4%、1%递减,调整为从第二次住院起按600元、400元、200元递减。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调整为10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按800元、600元、400元递减。

   二、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三、调整乙类药品报销比例

   控制药品由原来的个人先负担20%,调整为个人先负担15%;特需药品由原来的个人先负担50%,调整为个人先负担40%。

   四、调整退休(职)人员最低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由原来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调整为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五、增加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仁济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411医院。

   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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