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医疗 保险 办法 意见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
关于金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
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并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执行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调整为一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8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按7%、4%、1%递减,调整为从第二次住院起按600元、400元、200元递减。
市外转诊住院起付段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调整为10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按800元、600元、400元递减。
二、调整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三、调整乙类药品报销比例
控制药品由原来的个人先负担20%,调整为个人先负担15%;特需药品由原来的个人先负担50%,调整为个人先负担40%。
四、调整退休(职)人员最低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由原来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调整为凡退休(职)人员工资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的标准作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
五、增加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市仁济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411医院。
本补充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