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常州市民政局常民优[2008]3号、常州市财政局常财社[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调查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领取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发放生活补助费。
一、从2008年5月1日起,对在2008年7月31日以前调查核实认定身份已故的复员军人和老残疾军人配偶每人每月330元发给生活补助。(5-9月一次性发放,从10月份起按季度发放)。
二、从2008年8月1日起,对领取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病故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个人申请,填写已故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配偶生活补助审批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逐级上报,每年年底审批,次年享受待遇。
三、享受已故复员军人和老残疾军人配偶生活补助的人员病故,在死亡后的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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