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参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劳社医[2006]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金坛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坛政发[2006]66号)作如下调整:
一、生育津贴标准:依法生育后生育产假工资补偿,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含胎死引产)由原来的2000元/人次调整为按本人生育3个月年平均月缴费基数计发;怀孕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内的由原来的1000元/人次调整为按本人生育1.5个月年平均月缴费基数计发;3个月以下流产的由原来的800元/人次调整为按本人流产1个月年平均月缴费基数计发。
二、生育费用:正常分娩由原来的1500元/人次调整为2500元/人次;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由原来的2800元/人次调整为4000元/人次。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原来的不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调整为本人生育前一年缴费基数总额的3%。
四、本次补充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