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自收自支、差额拨款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从十二月份起与职工医疗保险费同步征缴,缴费基数降为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原为不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由劳动部门核定,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此次新参保单位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从十二月一日起开始享受。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