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会议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常劳社就[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办失业人员登记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每人每月从原来的350元调整为430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从原来的35元调整为43元。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坛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