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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08-001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劳社字[2008]第101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08-07-10 公开日期 2008-07-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坛劳社字[2008]第101号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2008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劳社险[2008]8号、常财社[2008]32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照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2、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调整后的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得超过此次普调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调整后我市月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190元)。
     3、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年满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适当增发金额。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坛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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