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以及金坛市人民政府坛[200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企业在扩面参保过程中,职工于1999年1月起已在企业工作,并签订用工协议,有原始工资表等凭证,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参保的,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其从1999年1月1日起补缴,其补缴标准为每年4838元。
二、原大集体性质的职工或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合同制的职工,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参保或参保中断的,由个人申请,带原始档案,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可以补缴,其补缴标准为4147元/年。
以上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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