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劳社险[2008]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实际收入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171元,不得低于123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简称当期缴费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上限6171元,下限为1550元。
2、医疗保险的基数为1751元。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性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07年常州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1156元,作为我市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8年度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1191(常州的调整系数)。
六、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我市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月基数为2023元。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 报:市政府办、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