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劳社薪[2008]4号《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常 州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常劳社薪[2008]4号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国资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现将省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进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义务,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我市将把建立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表式进行修改,把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有关信息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信息采集范围。
二、各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和市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要求,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意见”(常劳社〔2005〕34号)的要求,做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作为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范围。
三、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填写省厅统一制定的职工名册(规范格式),同时做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1.已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已有的职工基本情况数据信息,按照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填报项目要求填写好职工名册,及时报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动情况;还未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应按照要求抓紧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同时做好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填报工作。
2.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目前仍以纸制上报为主,待全市劳动关系软件信息系统上线后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职工名册(规范格式)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表可至常州劳动保障网下载。职工名册纸质表式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3.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登记,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1.《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苏劳社〔2008〕10号)
2.常州市企业职工名册:下载
3.常州市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下载
4.常州市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附表)
5.常州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报告表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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