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以及常劳社就[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金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元。同时,依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坛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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