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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08-0009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 人社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劳社字[2008]020号/坛财联字[2008]021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08-01-21 公开日期 2008-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坛劳社字[2008]020号/坛财联字[2008]021号

    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常劳社险[2008]1号、常财社[2008]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调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的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2007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0%(107元)的,可再每人每月增加28元,但二项之和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得超过全省2007年人均月养老金水平的10%(107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超过此次普调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调整后我市月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190元)。
   6、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尽快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金  坛  市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元月二十一日

抄  送:市政府办、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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